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3
案號
ILDM-113-附民-128-20241113-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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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28號 原 告 李文琳 被 告 呂念祖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6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呂念祖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368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法條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且其所為假執行聲請因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二、本件為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無庸繳納裁判費,於 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並無訴訟費用 負擔問題,自無庸於主文欄內併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附此 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