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9

案號

ILDM-113-附民-473-2025031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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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73號 原 告 周復正 被 告 林璟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0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503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本院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判決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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