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9

案號

ILDM-113-附民-498-2024120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98號 原 告 蘇紜漩 被 告 吳政儒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訴字第410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原告於本案刑事判決中經認定 遭詐騙之金額,另經被告允諾,由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為緩刑條件 ,命被告限期賠償中,併予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陳嘉瑜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