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4

案號

ILDM-113-附民-531-2024100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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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31號 原 告 方宥檥 被 告 林許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9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許生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方宥檥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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