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9

案號

ILDM-113-附民-549-2024111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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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49號 原 告 黃琤婷 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律師 被 告 李韶芹 楊岳典 陳俊宇 楊正宏 楊喆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1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程明慧 法 官 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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