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9

案號

ILDM-113-附民-588-2024111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88號 原 告 王俊翔 被 告 蔡銘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易字第276號),原告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銘峯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 76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詩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