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5

案號

ILDM-113-附民-600-2024101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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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00號 原 告 倪劍秋 被 告 徐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2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徐世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倪劍秋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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