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0

案號

ILDM-113-附民-618-2024122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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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18號 原 告 林朝宗 被 告 呂至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2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呂至為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林朝宗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游皓婷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信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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