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4
案號
ILDM-113-附民-675-2025030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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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675號 原 告 童廣韻 被 告 廖敏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易字第470號),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廖敏伶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 字第470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詩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