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30
案號
ILDM-113-附民-681-2024103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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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681號 原 告 邱瑞文 被 告 吳宇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82號強制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民事賠償狀(如附件)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前因強制罪案件,業經本院於113年10月4日 宣判,有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82號判決在卷可稽。而原告於113年10月28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且尚未對上開刑事判決請求檢察官上訴,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