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0
案號
ILDM-113-附民-715-2025032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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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15號 原 告 BT000-B113070(姓名年籍均詳卷) 被 告 王憲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62號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憲煒被訴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經原告 BT000-B113070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嘉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