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0
案號
ILDM-113-附民-738-2024123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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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738號 原 告 林妤葳 被 告 王怡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34號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王怡翔所犯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34號洗錢防制法 等案件(下稱本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辯論終結,並於113年11月6日宣判,而原告係於本院上開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3年11月26日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收文戳章可憑。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程序,於法要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書狀(應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