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3

案號

ILDM-113-附民-747-20250123-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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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47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799號 原 告 白婉純 被 告 黃郁翔 張哲豪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63號、113年度訴字第1047號 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蕭淳元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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