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7

案號

ILDM-113-附民-753-2025011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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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753號 原 告 范智偉 被 告 陳德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 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第48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德平所涉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639號逕 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依上開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併為同一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嘉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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