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ILDM-113-附民-788-2025012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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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788號 原 告 邱筱婷 被 告 劉苡芊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訴字第99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91號被告劉苡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之 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訴之。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