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1-17

案號

ILDM-114-交簡-16-20250117-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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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利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蔡豐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75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信利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 及濃度值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三行 所載「各1次」更正為「1次」、第十一行所載「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更正為「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嗎啡陽性反應」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五行所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更正為「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 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 提起上訴(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7572號   被   告 陳信利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信利(所涉施用毒品罪嫌部分,另案偵辦)於民國113年9 月27日0時許,在宜蘭縣員山鄉○○段○○○河床某處,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後,明知服用毒品致注意力及反應能力降低,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於施用毒品後之同日11時40分前某時許,基於服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上路。嗣於同日11時40分許,因駕車停放於宜蘭縣○○鄉○○路00○0號前車內睡覺,經警巡邏經過,目擊車內之陳信利腰包未關毒品外露,當場上前盤查,並徵得陳信利同意後,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安非他命濃度為550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為4590ng/mL、嗎啡濃度為2866ng/mL),始悉上情。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信利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復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083)、慈濟大學濫用藥物鑑驗中心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083)、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資料附卷為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 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蔡 豐 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曾 子 純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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