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日期
2025-02-20
案號
ILDM-114-交訴-10-20250220-1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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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宗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 9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撤銷協商程序,駁回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 依通常程序審判之,並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宗豪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民國114年2月10日準備程序中聲請進行協商程序,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協商程序終結,惟本案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5款所定法院認定之事實顯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者之情形,爰撤銷協商程序之裁定,駁回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以通常程序進行,並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6第1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威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