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6

案號

ILDM-114-交附民-1-20250206-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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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葉○昊 (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曾○嘉 (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 被 告 郭育叡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18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威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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