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2

案號

ILDM-114-交附民-10-20250122-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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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朱志和 被 告 羅宇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7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羅宇文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原告 朱志和據以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就上開刑事案件為不受理之諭知,本應駁回原告之訴,惟因原告請求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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