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12

案號

ILDM-114-單禁沒-20-2025031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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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 被 告 吳忠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 (114年度聲沒字第12號、113年度戒毒偵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毛重0.4255公克)併同無法 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忠憲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 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74、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查扣之海洛因1包經送請鑑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是該包海洛因應屬違禁物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海洛因係管制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及第11條第1項。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本院裁定送 觀察、勒戒後,因有繼續施用傾向,再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停止戒治釋放,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度戒毒偵字第74、75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99號、113年度毒聲字第95號刑事裁定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又扣案之白粉1包,經送請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毛重0.4371公克、取樣0.0116公克、驗餘毛重0.4255公克),有該中心鑑定書1份附卷可參,足認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就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併同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均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 繕本)                書記官 蘇信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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