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05
案號
ILDM-114-單禁沒-21-2025030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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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秋梅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310號) ,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1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乳液參瓶(驗餘淨重共計九○點八 公克,含包裝罐參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秋梅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含有大麻成分之乳液3瓶(驗餘淨重90.80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亦明。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非法持有,故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10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此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前揭偵查卷宗無誤,堪以認定。 ㈡扣案之乳液3瓶(驗餘淨重共計90.8公克),經送驗後,均檢 出大麻成分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112年11月24日調科壹字第1122321151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是足認上開扣案物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誤,自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用以直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罐3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爰連同包裝併予諭知沒收銷燬,至鑑定用罄部分,因已滅失,故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為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詩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