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27
案號
ILDM-114-單禁沒-23-202502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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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宇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38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4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 聲字第12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113年12月2日釋放,經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47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足見如附表所示之物,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銷燬,且因此等物品依法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及施用等,並屬刑法第38條第1項之違禁物,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予以單獨宣告沒收。又如附表所示之物之外包裝袋,因無法與所盛毒品析離,應一併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聲請將附表所示之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 繕本)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名稱 檢驗結果 備註 晶體1包(含外包裝袋1只)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宜蘭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38號卷第46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 毛重0.6948公克(含標籤)、檢驗取樣0.0073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