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10
案號
ILDM-114-單禁沒-28-2025031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正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9317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Clotrimazole」、「Betamethasone Dipropionate」 、「Gentamicin sulfate」成份之「DONGKWANG SILKRON®越南7 彩霜」參盒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正杰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宜 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2月23日以112年度偵字第931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3年2月17日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147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緩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DONGKWANG SILKRON®越南7彩霜」3盒,經檢出含「Clotrimazole」、「Betamethasone Dipropionate」、「Gentamicin sulfate」成份,均為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禁藥,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藥事法第7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八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九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於112年12月23日以112年度偵字第9317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於113年2月17日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147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該案扣案「DONGKWANG SILKRON®越南7彩霜」3盒,經檢出含「Clotrimazole」、「Betamethasone Dipropionate」、「Gentamicin sulfate」成份等情,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2年8月16日FDA藥字第1120018706號函在卷可查,且上開扣案物係被告未經許可自越南輸入乙節,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是扣案之「DONGKWANG SILKRON®越南7彩霜」3盒均為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禁藥,雖法令上未禁止持有,而非屬違禁物,然上開物品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業據被告自白不諱,並有蝦皮賣場頁面截圖、訂單紀錄、包裹照片、扣案物照片、賣家資訊等在卷可參,復未經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沒入銷燬處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 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瑜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