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27

案號

ILDM-114-單禁沒-6-202502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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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可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 字第66號、113年度戒毒偵字第67號、113年度戒毒偵字第68號、 113年度戒毒偵字第69號、113年度戒毒偵字第70號、113年度戒 毒偵字第71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4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及其外包裝、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及其外包裝,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可鵬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0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4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民國113年9月20日停止戒治出所,並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11月6日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66、67、68、69、70、71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聲請書漏列)、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稱之第一、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均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而分別為下列犯行:(一)於111年6月6日晚上某時許,在宜蘭縣○○鄉○○路000號住處內,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列管之毒品調驗人口,經警通知其於111年6月7日到場、並於同日20時35分許得其同意採集其尿液後送驗(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結果呈鴉片類之嗎啡、可待因及安非他命類之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二)於112年1月13日3、4時許,在宜蘭縣冬山鄉某便利商店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再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同日8時許,為警持搜索票至宜蘭縣○○鄉○○路000號執行搜索,並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扣案物,經警於同日10時5分許得其同意採集其尿液後送驗(檢體編號:TP0000000),結果呈鴉片類之嗎啡、可待因及安非他命類之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三)於112年2月14日某時,在宜蘭縣○○鄉○○路00000號,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2年2月15日6時35分許,為警持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並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2所示扣案物,經警於同日9時40分許得其同意採集其尿液後送驗(檢體編號:0000000U0023),結果呈鴉片類之嗎啡、可待因及安非他命類之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四)於112年3月21日晚上某時許,在宜蘭縣○○鄉○○路00000號居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另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12年3月22日7時13分許,為警持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並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3所示扣案物,經警於同日8時20分許得其同意採集其尿液後送驗(檢體編號:0000000U0052),結果呈鴉片類之嗎啡、可待因及安非他命類之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五)於112年5月14日上午某時許,在宜蘭縣○○鄉○○路000號旁貨櫃屋,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六)於112年5月14日18時12分許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警於112年5月14日16時50分許,持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核發之拘票至宜蘭縣○○鄉○○路000號旁貨櫃屋拘提被告到案,並附帶搜索扣得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毒品1包(毛重0.3375公克)、針筒1支、提撥管1支、吸食器1組、磅秤1臺等物,經警採集其尿液後送驗,結果呈鴉片類之嗎啡、可待因及安非他命類之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七)於112年10月4日7時55分許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7時5分許,為警持搜索票至宜蘭縣○○鄉○○路000號執行搜索,未發現應行扣押物,經警於同日7時55分許得其同意採集其尿液後送驗(檢體編號:0000000U0095),結果呈安非他命類之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八)於113年1月18日某時許,在宜蘭縣○○鄉○○路000號住處內,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13年1月19日17時許,在宜蘭縣○○鄉○○路000巷00號前,為警盤查查獲其為通緝犯之身分,經警於同日18時44分許得其同意採集其尿液後送驗(檢體編號:0000000U0051),結果呈鴉片類之嗎啡、可待因及安非他命類之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上開(五)、(六)所示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0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4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113年9月20日停止戒治出所,並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9月25日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59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上開(一)至(四)、(七)、(八)所示犯行係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前所犯,應為該強制戒治流程效力所及,故前揭(一)至(四)、(七)、(八)犯行由同署檢察官於113年11月6日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66、67、68、69、70、71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又被告於上開犯行(二)為警扣案之附表編號1扣案物經送鑑驗,其中扣案之白粉部分,結果檢出有海洛因成分,其驗餘淨重為0.2062公克,另扣案之白粉部分,結果檢出有海洛因成分,其驗餘淨重為0.2177公克,另扣案之晶體部分,結果檢出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其驗餘淨重1.0654公克;犯行(三)為警扣案之附表編號2扣案物經送鑑驗,結果檢出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其驗餘毛重1.1368公克;犯行(四)為警扣案之附表編號3扣案物經送鑑驗,其中扣案之白粉部分,結果檢出有海洛因成分,其驗餘毛重0.3566公克,另扣案之晶體部分,結果均檢出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其驗餘總毛重1.4583公克,並有如附表編號1至3鑑定書欄所示之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海洛因1包及其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海洛因1包及其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甲基安非他命1包及其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甲基安非他命1包及其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海洛因1包及其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甲基安非他命3包及其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自屬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毒品,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書 備註 1 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225公克,取樣0.0188公克檢驗,驗餘淨重0.2062公克) 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238公克,取樣0.0203公克檢驗,驗餘淨重0.2177公克) 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1.0845公克,取樣0.0191公克檢驗,驗餘淨重1.0654公克)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2年2月9日慈大藥字第1120209058號函暨鑑定書(毒偵51卷第65頁反面、聲沒卷第8頁) 112年度毒偵字第51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2號、113年度戒毒偵字第67號、113年度聲沒字第142號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1562公克,取樣0.0194公克檢驗,驗餘毛重1.1368公克)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2年3月15日慈大藥字第1120315067號函暨鑑定書(聲沒卷第9頁) 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1號、113年度戒毒偵第68號、113年度聲沒字第142號 3 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0.3711公克,取樣0.0145公克檢驗,驗餘毛重0.3566公克) 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總毛重1.4649公克,取樣0.0066公克檢驗,驗餘總毛重1.4583公克)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2年4月14日慈大藥字第1120414067號函暨鑑定書(毒偵206卷第81頁、聲沒卷第7頁) 112年度毒偵字第206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2號、113年度戒毒偵字第69號、113年度聲沒字第1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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