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22
案號
ILDM-114-單聲沒-1-20250122-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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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日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4726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HDMI轉接線貳佰玖拾柒件、HDMI轉接頭壹仟肆佰玖拾 陸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日欣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宜 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72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案仿冒HDMI轉接線297件、HDMI轉接頭1,496件,經鑑定結果,確係侵害商標權人即台灣高清數位智財有限公司商標權之仿冒商品,核屬違禁物,爰均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第472 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1年,自113年1月11日至114年1月10日止,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726號偵查卷宗(含警卷)、113年度緩字第55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訛。 (二)而被告為前開犯行後,經警查獲所扣得之仿冒HDMI轉接線 297件、HDMI轉接頭1,496件,經鑑定結果,確係侵害商標權人即台灣高清數位智財有限公司商標權之仿冒商品,有本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冊、搜索現場、查扣物照片、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等在卷可查(見警卷第22頁至第26頁、第28頁至第33頁、第51頁至第63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爰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瑜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