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24
案號
ILDM-114-單聲沒-2-20250124-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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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雅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調偵字第225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佩佩豬」商標圖樣之短衣壹件,沒收之。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雅惠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 13年度調偵字第225號為不起訴處分,該案扣得仿冒「佩佩豬」商標之短衣1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前揭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13年度調偵字 第2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案卷及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扣案之印有「佩佩豬」圖樣之短衣1件,經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結果為仿冒商標註冊號00000000號「佩佩豬」商標圖樣之商品乙節,則有鑑定報告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件在卷為憑,足認扣案之短衣,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 、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