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05
案號
ILDM-114-單聲沒-5-20250205-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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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森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04 9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33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死體老鼠貳隻、長尾夾壹個、鐵絲壹條、固定螺絲釘壹個 ,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森豪前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 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以112年度偵字第10497號為緩起訴處分,再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確定。扣案之死體老鼠二隻、長尾夾一個、鐵絲一條、固定螺絲釘一個,業經被告供明係其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及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亦已明定。 三、查被告游森豪前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臺灣宜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於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以112年度偵字第10497號為緩起訴處分,再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一百十三年一月十八日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836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一年,自一百十三年一月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四年一月十七日止,嗣於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相關偵查、執行卷宗無訛,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扣案之死體老鼠二隻、長尾夾一個、鐵絲一條、固定螺絲釘一個,乃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供明在卷,並有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所提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六第二項、第二百五十 九條之一,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