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1-13
案號
ILDM-114-易緝-2-20250113-1
字號
易緝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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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緝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鈞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鈞蒲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 居於宜蘭縣○○鄉○○○路00○0號。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鈞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1 月6日 訊問被告後,以被告涉犯加重竊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有羈押之必要,乃於同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裁定羈押。 三、本案業已審結,雖被告仍有逃亡之羈押原因,然本院認被告 若能具保新臺幣(下同)3萬元加之限制住居,即能達到保全被告之目的。爰命被告提出3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上開戶籍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