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電腦使用罪
日期
2025-03-06
案號
ILDM-114-易-70-20250306-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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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70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哲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緝字第68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 常程序審理,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四年四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 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上列被告林家哲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認有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4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3月20日宣判,茲因本案被告是否另涉犯刑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嫌,尚有不明而有應行調查之處,為保障被告之權益,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瑜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