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電腦使用罪

日期

2025-03-06

案號

ILDM-114-易-70-20250306-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70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哲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緝字第68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 常程序審理,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四年四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 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上列被告林家哲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認有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4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3月20日宣判,茲因本案被告是否另涉犯刑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嫌,尚有不明而有應行調查之處,為保障被告之權益,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瑜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