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1-23
案號
ILDM-114-易-9-20250123-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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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易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伊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下午2時30分許 ,在本院第1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永勝 書記官 林怡君 通 譯 劉興邦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 一、主 文: 黃伊岑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共14罪,其中附表編號1-6、8-1 0及編號14部分,各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7、11、12部分,各處拘役壹拾伍日,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13部分,處 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 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黃伊岑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分別於附表所 示時間,在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喜互惠二結店」,徒手自貨架上竊取如附表所示之商品,未結帳即離去。嗣店長林椿敏進行例行性盤點時發現存貨短少,清查消費紀錄並調閱監視器畫面,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2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74條第1 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永勝 書 記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 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 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時間 未結帳之失竊商品 1 113年8月22日9時1分許 6罐啤酒 2 113年8月23日9時40分許 6罐啤酒 3 113年8月23日18時35分許 6罐啤酒 4 113年8月25日9時52分許 6罐啤酒 5 113年8月27日9時50分許 6罐啤酒 6 113年8月28日13時15分許 6罐啤酒 7 113年8月29日9時7分許 12罐啤酒 8 113年9月2日11時14分許 6罐啤酒 9 113年9月4日11時41分許 6罐啤酒 10 113年9月9日11時7分許 6罐啤酒 11 113年9月10日16時10分許 18罐啤酒 12 113年9月11日14時32分許 12罐啤酒 13 113年9月12日8時43分許 1盒冰品 14 113年9月16日10時9分許 6罐啤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