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戒治
日期
2025-02-20
案號
ILDM-114-毒聲-26-20250220-1
字號
毒聲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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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毒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正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緝字第26 號),經檢察官聲請送強制戒治(114年度聲戒字第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陸個月以上,至無繼 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本院 以113年度毒聲字第6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有該所民國114年2月12日新戒所衛字第11407000860號函檢送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證明書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等語。 二、按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6號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確定,被告於114年1月10日入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乙情,有上開裁定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又被告經觀察、勒戒後,經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評定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38分、臨床評估24分、社會穩定度0分,小計靜態因子58分、動態因子4分,總分62分,綜合判斷認定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乙情,有該所114年2月12日新戒所衛字第11407000860號函檢送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證明書附卷可稽,是參照首揭規定,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令被告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瑜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