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4

案號

ILDM-114-簡附民-1-20250204-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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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劉永盛 被 告 鐘明宏 上列被告鐘明宏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90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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