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10

案號

ILDM-114-簡-135-20250310-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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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人元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 字第1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人元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劉人元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   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   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彭鈺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書記官 吳瑜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55號   被   告 劉人元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宜蘭縣○○鎮○○街00號             居宜蘭縣○○鄉○○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人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 年11月20日7時37分許,在宜蘭縣○○鄉○○○路000號之嘉里大榮物流公司內,趁同事王友逸疏於看管財物之際,徒手竊取王友逸放置於辦公桌抽屜內之新臺幣5,000元現金。案經王友逸自行調閱監視器後報警處理,查悉上情 二、案經王友逸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人元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王友逸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照片、監視器錄影畫面暨擷圖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至本件被告 所竊得財物雖未據扣案,惟被告業已賠償告訴人王友逸所受損失,此有告訴人於113年12月9日之調查筆錄附卷可參,爰不聲請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彭鈺婷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王乃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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