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醫療法

日期

2025-02-21

案號

ILDM-114-簡-67-20250221-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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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曉奎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經檢察官張鳳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醫偵字第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曉奎犯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妨害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 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 提起上訴(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 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醫偵字第22號   被   告 王曉奎 女 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12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曉奎基於違反醫療法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1月4日9時33 分許,在宜蘭縣○○鎮○○○路000號「羅東○○醫院」6樓護理站,對於醫事人員邱○○、韓○○,以腳踢向邱○○,並以口咬韓○○之強暴方法,妨害其2人執行醫療業務,並造成韓○○左上臂受有擦挫傷之傷害(傷害部分未據告訴)。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王曉奎之供述。 ㈡被害人邱○○、韓○○2人於警詢時之指訴。 ㈢現場錄影光碟、擷取畫面、被害人韓○○手部受傷之照片。 二、核被告王曉奎所為,係涉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7  日                檢 察 官 張鳳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蕭銹珊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另如未和解,告訴人亦得於未 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醫療法第106條 違反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 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 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 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 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 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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