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5-02-17

案號

ILDM-114-簡-85-20250217-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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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立豪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74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馮立豪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牌照號碼ATH-0928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2條、第21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簡易庭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信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7446號   被   告 馮立豪 男 5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4              樓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馮立豪因其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牌於民 國113年8月8日14時15分許遭吊扣,馮立豪為駕駛該車上路,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意,於113年8月中旬某日,在臉書網站,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買偽造之「ATH-0928」號車牌2面,進而懸掛在上開自用小客車上使用,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籍號牌管理之正確性。嗣於113年10月14日15時15分許,駕駛前揭自用小客車在宜蘭縣○○鎮○道0號29.7公里南下路段為警察覺有異攔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馮立豪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 有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公路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懸掛偽造「ATH-0928」號車牌2面之車牌號碼及BQM-8727號自用小客車照片等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罪嫌。至扣案之偽造「ATH-0928」號車牌2面,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檢 察 官 林 永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范姿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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