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3
案號
ILDM-114-聲-1-2025010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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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兆欽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兆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兆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現在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9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0月,受刑人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抗字第648號駁回確定;復因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9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6月,受刑人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抗字第890號駁回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受刑人已於104年7月8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2刑期,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860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7年11月6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32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7年3月19日,此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信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