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04
案號
ILDM-114-聲-137-2025030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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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承恩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承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承恩因詐欺等案件,在法務部○○○○ ○○○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妨害自由、傷害、公共危險等案件, 經法院判刑確定,前開各案復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並與前開1年2月徒刑部分接續執行,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受刑人於民國112年2月15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2311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4年10月16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0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4年9月6日,此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