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04

案號

ILDM-114-聲-138-20250304-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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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董書豪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董書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董書豪因詐欺等案件,在法務部○○○○ ○○○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2 4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資料,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信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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