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1-17

案號

ILDM-114-聲-16-20250117-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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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鄭宇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 金(113年執聲沒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宇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被告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 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3年刑保字第21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鄭宇辰因前揭案件,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3萬元 ,由被告於民國113年3月7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鄭宇辰釋放。嗣該案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案經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下稱宜蘭地檢署)執行,經宜蘭地檢署依被告即具保人之戶籍地及住所地,寄發執行傳票,嗣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本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宜蘭地檢署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記錄表在卷可憑;又被告現並無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受法院裁定羈押之情形,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爰依法裁定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 繕本)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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