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羈押

日期

2025-03-14

案號

ILDM-114-聲-164-20250314-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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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蔡鈞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被訴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蔡鈞蒲已自白,本案業已審結 ,已無羈押之必要,聲請人需返家處理生活事宜,懇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案聲請人已自民國114年2月24日起經檢察官借執行,轉為 受刑人身分入監執行,並經本院自同日起撤銷羈押等情,有本院審判系統羈押查詢表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可佐,聲請人已非本案羈押之人犯,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非有據,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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