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3-20

案號

ILDM-114-聲-168-20250320-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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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賀自強 上列聲請人因提審案件(114年度提字第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賀自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以書狀補正其聲請有何主張或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了將審判期間有關被告賀自強的訊問內 容及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爰聲請自費交付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日提審案件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本件聲請人雖聲請交付前揭提審案件之法庭錄音光碟,然未敘 述主張前揭訊問筆錄之記載內容有何錯誤、遺漏,而足以影響裁判事實之認定;又庭訊內容業經製成訊問筆錄存卷為憑,即難認有再需另行轉譯為文書之必要;再者,聲請人亦未具體敘明其有何主張或欲維護之法律上利益,本院尚無從就個案具體審酌裁定許可與否,其聲請程式於法容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載明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而須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之具體理由之書狀並檢附相關資料,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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