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9
案號
ILDM-114-聲-32-2025010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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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奐穎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更字第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奐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潘奐穎前因妨害自由、詐欺等案 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經定應執行刑後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於民國112年3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7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96 81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資料,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重核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