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羈押

日期

2025-01-23

案號

ILDM-114-聲-49-20250123-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李健昌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067號),聲 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腦部中風,每6個月要追蹤病情,要 做腦部斷層掃描及動脈掃描,被告希望能具保代替羈押,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訊問後否認犯行,惟有相關證 據在卷可佐,足認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予以羈押。聲請人固以首揭情詞請求准予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然查,本院審酌被告涉犯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且於113年4月起因犯4件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衡情自有反覆實行詐欺取財犯罪之高度可能,是本案前揭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未消滅。又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被告不再反覆實行同一之詐欺取財等犯罪,自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存在。至被告所謂因病需要定期追蹤云云,尚非得執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綜上所述,衡以前揭羈押原因及必要依然存在,且其必要性不能以具保使之消滅,本件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李蕙伶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嘉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