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ILDM-114-聲-52-2025012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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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中清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中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中清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 法務部○○○○○○○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6201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犯罪日期欄之記載應更正為「104年7月28日~105年5月27日」,判決案號欄應補充「宜蘭地院105年度訴字331號」、「臺灣高院106年度抗字442號」,爰依法院前案紀錄表予以更正)及法院前案紀錄表,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 繕本)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