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ILDM-114-聲-54-20250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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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啓榮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啓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啓榮因竊盜等案件,在法務部○○○○ ○○○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 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搶奪、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 處罪刑後,經本院以108年聲字第9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㈠6年6月、㈡2年6月,受刑人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抗字第218號裁定就㈠案駁回確定,就㈡案裁定撤銷,改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受刑人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入監接續執行前開案件,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620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5年12月27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44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5年8月5日,此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信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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