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ILDM-114-聲-60-20250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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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盟凱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盟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盟凱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 法務部○○○○○○○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5641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犯罪日期欄之記載應更正為「106年2月6日~108年8月21日21時25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判決案號欄記載之「臺灣高院107年上訴字2455號」應更正為「臺灣高院107年上訴字2445號」、「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台上號」應更正為「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3975號」,爰依法院前案紀錄表予以更正)及法院前案紀錄表,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 繕本)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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