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ILDM-114-聲-62-2025012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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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文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文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文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在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 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法院判處罪刑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1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受刑人抗告後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抗字第1543號裁定駁回確定;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後,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7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受刑人於民國108年6月16日入監接續執行前開案件,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859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8年8月20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70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8年6月11日,此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信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