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4
案號
ILDM-114-重附民-6-20250214-1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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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林秀英 訴訟代理人 張育銘律師 被 告 黃民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8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89號案件,固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 。然因原告已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游皓婷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信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