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4

案號

ILDM-114-重附民-9-20250324-1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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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蕭世聠 (送達代收人 莊于瑩 被 告 蔡愷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34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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