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4

案號

ILDM-114-附民-109-2025022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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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和解筆錄 114年度附民字第109號 原 告 陳彥彤被 告 葉乙人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附民字第109號就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號洗 錢防制法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上午9時45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 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人員: 審判長法 官 蕭淳元 書記官 林芯卉 通 譯 何子乾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陳彥彤 到被 告 葉乙人 到調解委員 陳傳武 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萬元,給付方式如下:自 民國114年3月起,於每月15日前給付原告7500元,由被告匯入原告指定帳戶,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同意將上開分期付款條件作為緩刑條件。 三、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當庭閱覽朗讀關係人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陳彥彤 被 告 葉乙人 調解委員 陳傳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 林芯卉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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